是停車場繳費的詐騙
繳費失敗再按一次又五萬。
日後詐騙組織被抓到
大概也就是這樣了。
近日,法院駁回我們的要求返還詐騙金額。
艱澀的法律豪醫不懂
犯罪抓到,
但是法院似乎不幫我們這些受害者討回錢
感覺法官還幫犯罪寫了很多理由
駁回了我們的請求。
艱澀的法律豪醫當然不懂
小時候我們只知道法律之前人人平等
但是今天在法律之前
豪醫甚至感覺自己比詐欺犯罪還要卑微、低下。
豪醫的感覺,臺灣的法律也許是真的生病了⋯
聯合國說我們的是詐騙洗錢中心
那我就問法,我們到底是該用口水、網路、媒體反駁,
甚至是用網軍讓我們這些被詐騙的受害者噤聲?
還是就實際行為上、司法制度上,來反駁這個汙名呢?
